孙中山认为谁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

来源: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:作业帮 时间:2024/05/04 01:35:51
孙中山认为谁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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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中山认为谁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

孙中山认为谁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
孙中山与五权宪法
 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,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.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,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.  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、行政权、司法权+监察权、考试权,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. 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(1921年),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,说“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,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”.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,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.他说这是“破天荒的政体”.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大致采取了这种政治体制. 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“权能区分”学说,即是“人民有权,政府有能”.政权归于人民,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,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.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,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,另有修宪权.  政府只能行使“治权”,总统作为元首,由国民大会选出.  总统提名行政院长,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,对立法院负责.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,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,总统才能正式任命.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.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,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.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,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,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,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.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,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.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,另设考试院,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.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,内设大法官会议,专司解释宪法.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,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;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,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,由此委员会主管.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.  目前的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,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,国民大会被废除,行政院长近似总统之幕僚长,早已与原始的五权设计相去甚远.主要政党民主进步党基本反对五权宪法制度,认为是在中国大陆所制订,不适合台湾政情之现状,多数倾向全面修改或制订新宪,具体落实美式的三权分立总统制.